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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及檢驗
發布時間:2025-03-26 13:20:16人氣:
第二十條 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通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型式試驗,進行出廠試驗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試驗。
第二十一條 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 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購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檢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四)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三條 周期性試驗及檢驗周期、標準及要求應符合:
(一)《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02]777號);
(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四)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五)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六)GB2891-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七)GB2892-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124-1996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九)電力行業標準 DL/T846.6-2004 高電壓測試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氣體檢漏儀。
第二十四條 電力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合格后,必須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礙絕緣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簽,注明試驗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
第二十一條 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 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購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檢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四)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三條 周期性試驗及檢驗周期、標準及要求應符合:
(一)《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02]777號);
(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四)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五)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六)GB2891-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七)GB2892-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124-1996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九)電力行業標準 DL/T846.6-2004 高電壓測試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氣體檢漏儀。
第二十四條 電力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合格后,必須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礙絕緣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簽,注明試驗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